阿猴新聞網

AKAU NEWS

建議屏東縣政府修正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


建議屏東縣政府修正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

《以專業領導教育:論校長遴選制度的公平、公信與改革方向》

  教育是國家發展的根本,而校長則是學校教育品質與校務發展的關鍵領導者。校長遴選制度不僅關係個人職涯發展,更直接影響學校治理、教育品質及社會對教育體系的信任。因此,一套兼顧公平、專業與公共利益的校長遴選制度,向來是教育行政改革的重要課題。

近年來,隨著教育環境快速變遷,少子化衝擊、偏遠地區教育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推動以及多元平權價值的興起,使得校長遴選制度必須在專業能力、公平競爭與政策保障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然而,任何制度設計若因例外規定過多、資格標準不一致,或保障措施與競爭機制產生重疊,都可能引發社會對制度公平性的質疑,進而影響教育治理的正當性與公信力。

  屏東縣現行校長遴選制度中,有關教育行政人員取得校長遴選資格之特別規定,以及原住民身分加分與保障名額等措施,皆有其歷史背景與政策考量。然而,當制度運作逐漸偏離原本補償弱勢、培育人才或提升教育品質之目的時,便有必要重新檢視其合理性與適當性。尤其校長職務本質上屬於高度專業的教育領導工作,其核心價值應建立在教育理念、行政歷練、校務治理能力及辦學績效之上,而非單純依據身分、職務或特殊資格所取得的優勢。

  事實上,真正成熟的教育制度,不在於創造更多例外,而在於建立一致且可受社會檢驗的標準;不在於擴大差別待遇,而在於確保每一位具備能力與熱忱的教育工作者,都能在公平公開的機制中獲得發展機會。因此,本文試圖從制度公平性、校長專業培育、偏遠地區教育發展以及原住民族保障政策等面向進行分析與反思,期盼透過理性討論,提出兼顧教育專業、族群尊重與社會信賴的改革建議,作為未來屏東縣校長遴選制度精進之參考。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改革建議
一、文件載明:
「符合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五條規定資格之教育局(處)編制內督學、課(科)長,但限遴選為偏遠地區學校校長。」
(一)制度公平性問題
校長職務本質上屬於學校教育領導職位,其核心能力應建立於:
    • 學校教學領導經驗
    • 校務行政實務經驗
    • 學校經營能力
    • 親師生互動及校園治理能力
然而督學、課長等教育行政人員長期服務於教育局處系統,其工作性質與學校現場運作具有明顯差異。
因此產生疑問:未具備完整學校行政歷練者,是否適合直接取得校長遴選資格?
此一規定可能造成:
    • 現職主任、候用校長長期歷練被弱化
    • 校長培育制度失去一致性
    • 學校現場與教育行政形成雙軌競爭

(二)違反校長培育制度精神
依現行校長培育制度:教師 → 組長 → 主任 → 儲訓 → 候用校長 → 校長
其目的在於確保校長具備完整學校經營能力。若行政機關人員得透過例外規定直接取得資格,則可能產生:相同職務不同標準、相同目標不同門檻之問題。
建議:應回歸一致標準,所有參與校長遴選者皆須完成校內行政歷練及儲訓程序。

(三)偏遠地區學校不應成為例外安排場所
條文規定:「限遴選為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此規定恐產生錯誤訊息:彷彿偏遠學校可接受較低標準或不同資格人員擔任校長。
然而實際上,偏遠學校面臨:少子化、原住民族教育、社區經營、跨校整合。
其校長能力需求往往高於一般學校。因此,偏遠地區校長更應具備完整校務治理經驗,而非成為例外資格適用對象。

二、原住民籍校長保留名額及加分制度之公平性爭議
依簡章規定:「具原住民身分者,加筆試成績百分之十。」若校長遴選另設原住民保障名額,則可能形成雙重優惠問題。

(一)涉及憲法平等原則檢驗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種族、階級、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雖然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但大法官歷來見解認為:保障措施仍須符合正當目的、必要性、比例原則不能無限擴張。

(二)校長職務應以能力為核心
校長屬教育專業職務。其職責包括:教學領導、校務治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 、危機處理。因此遴選重點應是:專業能力、領導能力、經營績效,而非族群身分。若以身分作為錄取優先依據,容易產生逆向歧視爭議、同職不同標準、影響社會觀感。

(三)加分與保留名額恐形成重複保障
目前制度已提供:筆試加分10% ,若再加上:保留錄取名額及特定學校保障遴選,則可能形成:「加分+保障名額」雙重優惠。
此時須檢驗:是否已超過促進族群平等之必要範圍?

(四)原住民學校應保障文化能力,而非保障族群身分
較合理的制度設計應為:
增列:原住民族教育課程領導能力、部落合作經驗、原民文化知能認證,作為遴選加分項目。
要求遴選原民重點學校校長者:
須具備:原住民族教育研習時數、部落合作經驗、文化課程推動成果,而非僅以族別認定。

具體建議
建議屏東縣政府修正校長遴選制度:
建議一
取消教育處督學、課長直接取得偏遠地區校長遴選資格之特別規定。
建議二
建立一致性的校長培育歷程制度。
建議三
檢討原住民身分加分及保障名額是否重複優惠。
建議四
以教育專業能力取代族群身分作為主要遴選依據。
建議五
原民重點學校校長遴選改採「文化能力認證」制度,而非族群保障制度。
這是一個涉及教育行政公平性、原住民族保障政策、性別平權與校長專業遴選制度交錯的議題。若從制度分析角度來看,105學年度屏東縣校長遴選增列原住民保留名額,確實存在值得探討的矛盾與政策反思空間。

去年被遴選為來義高中校長的賴俠伶為原住民優秀的教育人才。

一、原住民保留名額設置的政策目的
原住民保障名額的設計,本質上是為了回應:
    1. 原住民族長期處於教育權力結構中的弱勢地位。
    2. 增加原住民族教育領導人才的培育與晉升機會。
    3. 強化原鄉學校文化領導與民族教育推動。
    4. 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保障精神。

因此,保留名額本身具有其政策正當性。然而,任何保障制度都必須回答一個問題:當原住民族人才已經透過一般競爭機制取得優異成績時,保留名額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二、105學年度制度所呈現的矛盾

當年度已有三位原住民籍女性候選人透過正常遴選程序取得優異成績。此時再額外增列保留名額,便產生下列矛盾:
(一)保障制度與競爭制度重疊
原本保留名額是為補救機會不足。但若原住民考生已能透過一般名額錄取;且錄取人數已達相當比例;則額外保障名額可能形成「雙重保障」而非「機會平等」。這容易讓外界質疑制度公平性。
(二)保留名額失去補償性意義
保障制度通常建立在「弱勢群體無法透過一般機制獲得合理代表性」的前提上。但105學年度情況似乎呈現原住民考生已成功突破競爭門檻;且表現優於許多非原住民考生。 此時再增設名額,會使保障制度從「補償機制」轉變成「優惠機制」,這是兩者最大的差異。
(三)預先分發的爭議
保留名額甚至很早就分發出去。此情形,容易引發外界質疑:是否已預先規劃職缺?是否削弱遴選程序的公開性?是否造成其他候選人的相對剝奪感?
即使行政程序合法,也容易損及制度公信力。
教育行政制度最重視的不是只有合法性,而是「社會觀感上的公平性」。

三、從三位女性原民籍校長的意義

從另一角度觀察,105學年度其實更值得關注的是:
第一位:具有博士候選人資格
    • 原住民族女性教育領導者已具備高等學術專業能力;
    • 已突破過去學歷與資源取得的不利條件。
這本身就是原住民族教育發展的重要成果。

第二位:先代理再真除
反映:
    • 縣府對其行政能力具有高度肯定;
    • 透過實務歷練證明領導能力。
最終真除成功,代表其能力經過實際校務經營考驗。

第三位:全縣重要活動承辦者
更具代表性。
因為:
    • 主任階段即承擔全縣性業務;
    • 具備跨校協調能力;
    • 行政能量受到教育處肯定。
更重要的是:
成為第一位派任平地學校的原住民女性校長,這具有歷史意義。
過去原住民校長多被認為適合原鄉學校,然而其派任平地學校,象徵:
    • 能力獲得主流教育體系認可;
    • 打破原住民校長只能服務原鄉學校的刻板印象。
而且上任第二年學校增班,更顯示其辦學獲得家長認同。雖然增班未必完全歸功於校長個人,但至少表示:學校發展穩定、社區支持度提升、校務經營具正向成果。

四、制度設計上的真正問題
若回頭檢視105學年度案例,問題或許不在「原住民是否應保障」?而在於「保障名額如何啟動?」
較合理的設計應是:
方案一:不足額才啟動保障
若一般錄取名單中原住民校長人數未達一定比例,再啟動保障機制。若已達標,則不另增名額。
方案二:保障資格不保障名額
即提供培訓機會、提供行政歷練、提供代理校長機會;但最終仍依總成績排序錄取。如此兼顧公平競爭及族群保障。
方案三:保障派任機會而非考試名額
因為許多原住民人才問題不在考不上,而在缺乏大型學校歷練、缺乏重要職務歷練、派任機會受限。因此可優先改善派任制度,而非增加錄取名額。

五、綜合評議
綜上所述,105學年度最大的制度矛盾在於:
當原住民候選人已憑自身實力在一般競爭機制中取得優異成績時,額外增設保留名額,容易使保障制度由「補償弱勢」轉變為「重複保障」,進而引發公平性爭議。
反觀當年度三位原住民女性校長的表現,恰恰證明:
    • 原住民族教育人才已具備與其他候選人公平競爭的能力;
    • 其成功更應被視為原住民族教育人才培育的成果;
    • 制度的重點應放在培育與機會均等,而非無條件增加錄取名額。
從教育治理角度而言,一個成熟的校長遴選制度應同時兼顧:
公平競爭、專業能力、族群保障與社會信賴。
當保障措施超過實際需求時,反而可能削弱優秀原住民校長原本憑實力獲得的專業聲望,這正是105學年度案例最值得深思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