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各級學校校園行動載具該不該管制?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日前接到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在今年12月5日發函給縣內各國中小、高中,要求教師在校期間內應以「關機」並限制拍攝錄影,「若要在教學現場拍攝前,應提出正當目的充分告知,且必要時取得家長同意」,全教產痛批,此一政策荒謬不當,且未與教師團體討論,要求撤回荒謬規定。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針對全教產所提回應如下:屏東縣政府依據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提醒學校有關校園行動載具之管理相關作法供學校訂定管理規範參考,適用對象包含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並非針對特定身分對象加以限制;並建議學校依校園實際需求,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研議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機及管理方式等事項,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以兼顧教學現場運作與校園秩序之維持。
為紀錄教學成果及兼顧肖像隱私,防範教師個人未經同意之「隨意拍攝」與「外流」,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肖像權規範,建議學校對於教學必要之紀錄,如欲於社群媒體公開學生照片,必要時應取得家長授權同意」。
經查,教育處所引用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是教育部於108年6月17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的規定,於該原則的第二條所稱之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該原則第三條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管理機制,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教育處依據教育部所訂定的原則,提醒學校依『學校各種重要章則』必須由校務會議討論議決,本來就沒什麼問題,如果有不妥也是教育部的問題,全教產認為屏縣新規定對教師嚴加管制,卻放任學生使用手機,標準不一,本末倒置。此規範與教育現場脫節,但看完屏東縣政府的公函,並無林理事長所指的事項,而且又擴大引申到老師下班後的事件,這點似乎有點反應過度了。
不過,這份報導經分析,與最近輿論吵得沸沸揚揚的「校事會議」有關,就是校園間互告情形嚴重所造成的,因此造成學生對學生、學生對老師、教師對學生、教師對教師、家長對老師等利用行動載具的蒐證反蒐證,頻繁向教育行政機關的縣府陳情檢舉,所造成應接不暇的調查案件困擾,因此在年初的1月跟年尾的12月分別函文給所轄的高國中小學,提醒應透過校內機制討論最適切的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近年校園被民眾檢舉的案件很多,許多學校在有心的校內人員指導下,不斷匿名或化名檢舉,這一些近乎狗仔的檢舉行逕,圖文並茂,是要遂行何種目的?恐怕只有檢舉人自己才知道。
但縣府教育處來者均收,頻繁調查學校校長及行政人員,也造成行政大逃亡,這些種種都是在制度做法上缺失,應該探究歷任管理者毫無表現的作為。建議主管教育的屏東縣教育處各級主管也應該制定一些原則,避免關於學校的濫告事件發生,就像北市教育局就呼籲增訂罰則,拒收匿名檢舉,還給校園該有的安寧辦學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