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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法拍土地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稅捐減免權益要注意!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拍定人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申報移轉現值計課,並函請法院代為扣繳。同時,財稅局亦主動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或其他相關減免規定,以保障申請租稅優惠權益。

財稅局提醒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建築改良物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農地於拍定日符合作農業使用,義務人或權利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無法適用減免規定。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財稅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標購法拍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是買賣行為,依契稅條例第11及16條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財稅局提醒您,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匿報、短報者,除應補繳稅額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21-524財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