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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尚未繳納民眾請儘速繳納

房屋稅尚未繳納民眾請儘速繳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已於111年8月3日起辦理111年度房屋稅催繳作業,稅額300元以上之繳款書以雙掛號、稅額未達300元之繳款書以平信方式郵寄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公司登記地址,繳納期限自11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止;繳納期間除可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不含郵局)繳納外,也可利用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進行線上繳納,若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之案件亦可到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繳款書銷號時間落差,可能有部分民眾已繳納卻收到催繳房屋稅單之情況,所以特別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稅單時,務必確認房屋稅是否已繳納完成,以免重複繳納。

  另外,如逾期繳納房屋稅款,每逾3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該局提醒民眾記得在期限內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搬遷新址,請記得通知財稅局更改投遞地址,以免發生延誤繳納情形。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2~220及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使用牌照稅欠繳稅額每次處0.3倍罰鍰

   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新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已逾限繳日期30日)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的自用小客車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下同)7,120元,如該車輛110年及111年使用牌照稅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在111年6月30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警方或稽徵機關查獲,但該車輛在110年度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未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依新頒函釋之規定僅能將111年之未徵起應納稅額列入處罰,其裁罰情形詳述如下:
(1)110年使用牌照稅:因在110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至當年12月31日未有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紀錄,應加徵滯納金,但免予處罰。

(2)111年使用牌照稅:因該車輛於111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之事實,應處以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違規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3,530元之0.3倍,計1,059元之罰鍰,不再加徵滯納金。

在此提醒車主,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