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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盤!  校長2度推翻決議改核乙等 嘉縣教師花數十萬提告勝訴  

翻盤!  校長2度推翻決議改核乙等 嘉縣教師花數十萬提告勝訴    

嘉義縣前昇平國中訓導組長陳姓教師身兼4組業務,年度考績原被校內考核會核為甲等,時任校長陳幸琪罕見兩度不同意考核會決議,改核乙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師勝訴;陳師律師翁國彥認為,通常校長會尊重合議制的考核會決議,若片面行使覆核權,會使考核會制度如同虛設。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5376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處理。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第十七條第二項就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為利實務之運作,爰將上開事項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明定,爰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66/ch05/type3/gov40/num13/images/Eg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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