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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跨黨派國會議員提案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


美跨黨派國會議員提案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

↑圖上說明: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2018年3月4日,美國之音鍬辰芳拍攝)

鍺辰芳***華盛頓—
一項旨在確認美國對台灣民主治理和國際參與承諾的國會立法本週由兩位美國聯邦參議員共同提出。該法案要求美國國務卿與「實際上是台灣駐美國大使館」的台灣駐美代表處協商,將其正式名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改為「台灣代表處」。

這項名為《台灣代表處法案》(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 Act)的立法由新任猶他州共和黨籍參議員匡希恆(John Curtis)和奧勒岡州民主黨參議員傑夫·默克利(Jeff Merkley)聯合提出。法案核心內容是推動台灣在美國的實際大使館名稱變更,從“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TECRO)更改為“台灣代表處”(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 TRO),以更準確反映台灣的身份及其與美國的關係。

美國須強力支持台灣民主體制

默克利星期四(3月13日)在國會山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說,提出法案的目的就是要展現美國對台灣民主的堅定支持,因為他在2000年台灣舉行第二次總統直選期間到台灣觀察選舉,看到台灣人民當時對民主體制的興奮感受,他覺得台灣民主的持續需要美國的強力支持。

「我認為展現對台灣民主的支持非常重要。我曾經在台灣見證了他們舉行的第二次選舉,我看到人們不再生活在國民黨專制統治下所帶來的興奮感。他們成功地維持了這場民主進程,這個共和國在時間的考驗下延續下來。我希望給予他們更多的支持,」他說。

至於他是否擔心這個立法會引起中國的憤怒,默克利說:“我們與中國的協議一直都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那就是通過和平方式去協商未來的一個中國。只要中國威脅要採取軍事行動,我們就必須確保我們支持台灣的人民。”

兩位參議員前一天在一個聲明中說,此一法案“強調了美國對台灣民主的承諾並強化美台關係的清晰度。”

台灣代表處應代表民眾而非台北市

「美國不應該容忍中國以壓力去削弱台灣人民。相反的,它應該與它在全世界面對威權政權壓力和脅迫的民主盟友站在一起,」參議員匡希恆說:“通過將TECRO改名為台灣代表處,我們的法案體認到的現實是,這個代表處代表的是台灣人民,而不僅僅是台北這個城市的利益。”

「台灣的民主對印太地區的和平穩定至為重要,美國必須繼續尋求機會來加強我們與台灣的伙伴關係,」默克利在聲明中說:「此一不分黨派立法展示了美國透過承認台灣的地位來支持台灣的長期承諾。我們必須持續發出強烈的信號說,美國會運用所有能用的資源來與我們的民主夥伴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關係,

聲明在介紹該項立法的背景時說,美國自1979年以來所實施的《台灣關係法》是為了維持與台灣的實質關係,此一法律強調了美國對台灣的安全與自主的承諾,這是TECRO成立的基礎,“TECRO的作用即為台灣在美國實際上的大使館。

用台北命名為避免冒犯中國

「在TECRO命名時選擇使用『台北』而不是『台灣’,是為了避免冒犯中國,因為其立場認為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堅持台灣的主權屬於北京。中國從未排除使用武力來取得對台灣的控制,」聲明說。

聲明中也提到,美國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盟友之一立陶宛在2021年11月允許台灣使用「台灣」的名稱,而不是中國偏好的「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開設非官方大使館。北京以報復行動做出回應,但立陶宛忍受了中國的經濟戰並保持該代表處持續運作。拜登政府據報考慮讓台灣駐美代表處更名,但最後沒有採取行動。

「《台灣代表處法案》提升美國與台灣的關係,同時也維持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這不應被與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混淆在一起,」聲明說。

美國政策給予台灣與其他國家同等外交待遇

《台灣代表處法案》的內容指出,美國的政策應與《台灣關係法》和1982年由雷根總統最初向台灣傳達的「六項保證」保持一致,為台灣人民提供相當於外國、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的事實上的外交待遇。在此政策下,法案要求美國國務卿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協商,將其名稱更改為台灣代表處。

法案說,如果更名得以實施,所有美國政府的文件、法律、地圖和記錄,在涉及TECRO時將更新為TRO。

法案也強調,此一部分條文不應被認為是:1) 它將導緻美國與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台灣)恢復邦交;或2) 改變美國對台灣國際地位的立場。

匡希恆在上屆國會時曾提出這個代表處更名的法案,當時為佛羅裡達州共和黨籍聯邦參議員、現為國務卿的馬科爾·盧比奧(Marco Rubio)是本案在參議員的提案人。

此案提出後還須經過參、眾兩院委員會和兩院各自的審議和表決,再經過協調出一致文本並通過院會各自表決後才能送交總統簽署成法。

                     【轉載自美國之音】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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