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某國小校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提起公訴
學校財務採購或營造工程招標還是由權責主管單位去辦理,校長以督導的身分去監督就可以,以免惹『禍』上身!以往已有多位校長不黯採購程序,導致吃上官司還背上「貪汙」難聽的罪名蒙羞後半輩子實在划不來,有的纏上官司六、七年,校長的職銜被拔掉而回任教師,迄今還在官司中掙扎。目前在屏東縣還有一位因用議員款購買娃娃機被地檢署以涉貪起訴而回任教師的校長,官司已纏訟多年,或許上級單位認為這位回任教師的校長受到委屈,所以就從他服務的學校「借調」至縣府「服務」,縣府既然有如此的『善心』,也應以同理心對待這位如下所述被起訴的女校長,何以讓他退休?而未「借調」教育處?怪老很好奇「借調」是哪位官員核准的?在全台灣職場霸凌盛行的今天屏東縣竟然有如此愛護部屬的官員真的值得慶幸?!也值得周縣長予以公開表揚。
起訴書如此的寫到:林姓校長自民國8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止,擔任屏東縣某國小教師兼任總務主任,負責辦理採購業務,並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擔任屏東縣〇〇國小校長,綜理學校事務,並主管校內採購事務及其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〇宏係資〇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資〇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林姓校長二親等血親之胞兄。詎林姓校長明知其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不得與其二親等內之關係人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應自行迴避,且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亦應行迴避,竟與林〇宏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前開法令圖利資〇公司之犯意聯絡,於其兼任總務主任期間,以小額採購方式,陸續向資〇公司採購供教學使用之物品或維修服務,合計支付新臺幣(下同)53萬8,809元予資〇公司,使資〇公司因而獲得5萬6.310元之不法利益,後於擔任校長期間,又向資〇公司採購液晶電視、VGA、音源線及單槍投影機等物品,並以其他公司之不實發票辦理核銷,合計支付14萬3,500元予資〇公司,使資〇公司因而獲得1萬6,000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姓校長及林〇宏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且林姓校長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又林〇宏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113-12-03
上述揭露了一位國小校長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以及相關法規,被起訴的案件,並且反映了學校採購與管理中的潛在風險。
一.案件背景與分析
根據起訴書內容,林姓校長在擔任總務主任與校長期間,涉及以下行為:
1.利益衝突:與其二親等內的兄長經營的公司進行交易,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2.違反採購程序:未遵守《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未迴避相關採購事務。
3.不實核銷:以其他公司不實發票辦理核銷,造成財務憑證不實。
4.不法圖利:透過採購行為,使其兄長公司獲得不法利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
二. 學校採購管理的潛在問題
此案反映了學校在採購管理與行政監督上的一些結構性問題:
1.校長職責過於集中:校長兼任學校採購管理的最終審核者,容易引發權力濫用或監督不足的情況。
2.對法規的熟悉度不足:部分校長或行政人員缺乏對《政府採購法》及《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充分理解,導致程序違規。
3.缺乏透明化機制:採購流程不夠透明,相關單位未能及時察覺問題。
4.監督機制薄弱:學校內部監督與外部稽核不足,可能助長違規行為。
三. 改善學校財務與採購管理的策略
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學校與主管單位應加強以下措施:
1. 明確角色分工與權責
(1)校長應專注於學校發展與教育領導,避免直接參與採購決策,僅保留監督角色。
(2)採購業務應由專業人員(如總務主任)負責,並與學校財務人員分工合作。
2 加強法規教育與訓練
(1)定期為校長與行政人員舉辦法規培訓,內容涵蓋《政府採購法》、《利益衝突迴避法》以及相關法令。
(2)提供實務案例分析,讓參與者了解違規行為的後果與法律風險。
3 建立採購透明化機制
(1)強化採購程序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如建立公開招標平台,讓所有交易可供檢視。
(2)實施「第三方審查機制」,邀請專業審計單位或家長代表參與監督。
4 強化內外部監督
(1)建立定期內部稽核制度,確保財務與採購符合規範。
(2)聘請外部審計單位進行年度審核,降低內部監督的盲點與偏差風險。
5 引進科技輔助管理
(1)採用數位化採購管理系統,將所有流程電子化與系統化,減少人工操作可能帶來的疏漏。
(2)使用人工智慧分析交易數據,及早發現異常行為或潛在風險。
四 對主管單位的建議
對於此類案件,主管教育單位應採取以下措施:
1 提供專業法律支持
當校長或行政人員遇到採購程序疑難時,應提供即時的法律諮詢與專業支持,避免誤踩法律紅線。
2 公平處理相關案件
對於被起訴的校長,應一視同仁。若有其他案例被「借調」至縣府服務,應考量相似情況,避免因處理不公引發爭議。
3 強化懲處與教育並重
(1)對已違法者,依法處置,起到警示作用。
(2)同時應注重教育與輔導,幫助其他校長及行政人員避免重蹈覆轍。
五. 結語
本案揭示了學校採購管理中的重大風險與漏洞,不僅對涉案校長個人名譽與生涯造成嚴重影響,也損害了教育機構的公信力。為避免未來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加強制度建設與監督機制,營造更透明、公正的校務管理環境。同時,校長作為教育領導者,應將更多精力投入於教育發展與學生福祉,避免因程序問題導致「禍從天降」,影響個人及機構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