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上說明:南韓中小學教師9月4日在首爾國會議事堂前示威,悼念7月自殺的23歲小學教師,並高呼維護教師權利。他們所舉標語呼籲「通過協議保障教師權利」。路透社
韓國大法院首次裁定:罰學生打掃教室是否構成「虐待兒童」?
根據首爾媒體中央日報15日報導指出;韓國有學生家長抗議班主任(導師)懲罰孩子放學後打掃教室,認為這是體罰行為並因此要求更換班主任,目前韓國最高法院已給出判決認為家長的要求屬於侵犯教師權威的行為。
韓國最高法院14日在家長A某對校長提起的訴訟中給出了“不斷要求更換教師是對教育活動的侵犯”的裁定。
事件發生在兩年前全羅北道一所小學。二年級班主任B某因一名學生在課堂上玩水瓶製造噪音而對其提出警告,但這名學生仍然反復做出這種行為後,老師便在黑板的“紅牌”上貼了學生的名牌。班內的規則是如果在黑板上畫老虎的位置貼上名字就要打掃衛生。這名學生和當天獲得紅牌的另一名學生一起在放學後花了14分鐘用掃帚清掃教室地面。
得知此事後,家長A某找到了教導主任,要求更換老師,聲稱讓孩子打掃衛生是虐待兒童,並在接下來的三天裡都沒有送孩子去學校。與此同時,班主任B某則因壓力而暈倒,被送進了醫院。事發兩周後,學生才得以再次見到老師。那天,A某提前帶孩子早退並再次要求換老師,且拒絕送孩子上學。缺課一直持續了10天,直到班主任B某再次請病假。
家長A某向教育部進行了投訴,班主任B某則向學校提交了一份關於侵犯教育活動的報告,稱A某的侵犯活動和投訴給她造成極大的壓力和精神創傷。經學校教權保護委員會審議,校長認為A某更換教師的要求不合理,並決定採取“建議停止侵害教育活動”的措施。A某因此對於該決定提起訴訟,要求取消該措施。
一審中裁定“不把孩子交給學校是父母的錯”
二審中裁定“教師侵犯了兒童的尊嚴”
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截然相反。全州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校長保護教師權威的措施並無不妥。“家長A某的行為屬於多次不公正地干涉班主任B某的正當教育活動,構成了對教師權威的侵犯”,“家長為了落實自己的要求,拒絕送孩子上學,直接要求校長對該教師無限期停課是不合適的”。
而這一判決卻在二審中被推翻。光州高等法院全州第一分院認為,班主任B某的“紅牌制度”首先是一個大問題,家長對此的投訴不能認為是沒有道理的。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很明顯,老師向孩子的朋友公開不遵守紀律的孩子的名字,讓他們感到難堪,並有可能讓他們因此受到欺負,甚至強迫他們從事打掃勞動,這侵犯了孩子的人格尊嚴”。
對家長給出意見的邊界、要求更換班主任的條件
韓最高法院首次作出法律判決
不過,最高法院不同意二審的判斷。韓最高法院認為,家長干涉的不僅僅是“紅牌罰分制”,而是“他們作為班主任履行職責的全部”,他們拒絕上學並不斷要求更換班主任的行為構成了對教育活動的持續、不合理的干涉。
當天,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家長對子女教育給出意見權的邊界的法理。最高法院明確了這一邊界,表示“父母可以就子女的教育向學校提出意見,學校應該尊重這些意見,但應該以尊重教師專業性和教師權威的方式進行”。
最高法院還提出了家長可以要求更換班主任的前提條件。最高法院表示“對於認為班主任的教育方法不合適希望更換老師的意見可以向校長表達”,但“在已經開學後要求將教師排除在課堂之外會對相關老師的名譽造成損害,並在人事上對該老師造成不良影響,校長也需要額外重新安排教師,並且可能給學生造成困擾,須慎重做出這一要求”。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班主任的教育方法有問題,如果通過教育方法的變更等方式可以解決問題,應該先嘗試該方案;如果這種解決方案不可行或嘗試了該方案但問題仍未得到解決,且因為該問題無法期待班主任完全履行職務的特殊情況下”家長才能提出更換班主任的要求。最高法院以上述宗旨將案件發回光州高等法院,要求重新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