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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房屋應報繳契稅

地價稅減免9月22日截止受理,錯過等明年!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減免地價稅的土地(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尚未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者,請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地價稅才可以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只能從113年起開始適用。

符合下列4條件,納稅義務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者,112年地價稅稅金省4倍。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112年起,滿18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一處之限制)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111~114、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3~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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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申請倒數中(至9月22日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為積極推廣節稅消息,特以山道猴子人物為原型,推出擬人仿真版影片「屏財稅猴的一天」,並於FB舉辦影片抽獎活動,快來參加吧!

提醒您!土地如符合以下條件者,請儘速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
3.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112年起,滿18歲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一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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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房屋應報繳契稅

有民眾詢問,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會課徵贈與稅,要贈與土地也不會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條例》並沒有夫妻相互贈與房屋而免徵契稅的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在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不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之房屋移轉,只要符合上述列舉範圍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