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自動補單機供臨櫃補單繳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於財稅局總局及屏東監理站設置「地方稅自動補單機」,供臨櫃申辦補發稅單業務之民眾多一樣選擇,本月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地方稅自動補單機補印本縣房屋稅繳款書,補發稅單後可至櫃台使用信用卡或自行利用行動支付等方式繳納稅款。
本項服務於「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各稅開徵期間皆可使用,歡迎民眾多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8)7338086轉7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公同共有欠稅不因申請「分單繳納」而免負連帶債務責任。
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同共有的房屋稅或地價稅已經申請分單繳納,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傳繳通知?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公同共有不動產,依稅法規定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免除其責任,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不動產之稅捐,有應納稅額未繳納時,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即可就各公同共有人名下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債權。
財稅局提醒您,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故公同共有人縱已申請分單繳納稅額,但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連帶債務責任,仍請全體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以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32-536財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已納之印花稅,事後因土地或建物無法移轉仍不得請求退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性質具有憑證稅及證明稅性質,該憑證之事實行為既經交付或使用,與所有權移轉與否之法律行為無關,不問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且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已繳納印花稅款,不能請求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土地移轉合約書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在書立各式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履行的可行性,避免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