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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校園「紊亂」 終結師師相護陋習

清淨校園「紊亂」 終結師師相護陋習

週五(7日)在網路上出現一份教育部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一份台教人(三)字第1106167388公文,文中雖然沒明示到底何校發生什麼事,但從文中推敲似是發生教師出錯但學校考評會「師師相護」不予處理導致要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這碼事有點類似屏東縣最近處分某校教師扣留新生畢業證書企圖不「增班」來阻擋引進超額教師的企圖,最終縣府雖對這位老師處分,但當初「拒絕」給予處分的考評委員似乎平安無事。

長久以來在教育界老師犯錯,當校長的認為要處分,礙於校長任期不是4年就是6年或8年就得調到他校,而老師們則基於彼此長久以來相處的「革命情感」不忍心「戰友」受到處分,因此就來個「師師相護」讓校長無可奈何!

教育是百年事業,老師的行為舉止是學生典範,錯了就當坦然接受懲處,若因「師師相護」而作了不良的示範,學生長大成人出社會之後就會有樣學樣成為社會的亂源,這就失去教育的意義且愧為人師。

上述該所學校的紛紛擾擾,是否就蓋棺論定?校長確定考績乙等,少領一半獎金,但教師卻個個甲等。照理說教師們如果能力都那麼強,校務一定處理妥當,校長不就輕輕鬆鬆就可以拿個甲等嗎?又怎會「紊亂」呢?如果是教師存心搗蛋,犧牲學生的學習權益,甚至成群結黨惡搞校長,這應該就不是校長「赤手空拳」「忍氣吞乙等」可以一筆帶過了吧!

另外,教師團體對此次『相護』的作為,應該要看清楚,明辨是非,不能胡亂相挺,因為這樣的行徑其實是『相煎』,如果各校皆如此,那麼廣大的教師會員夥伴,如果一旦超額,有可能無校可去,教師權益被戕害,會引起公憤的,自私的『相護』,造成對其他人的『相煎』,真的是『相煎何太急』。


終結「紊亂」 清淨校園

教育部在這次行文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解釋有關教師法26條第2項中「復議」的時機並賦予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專審會)逕行審議的權利,希望此舉可以為校園帶來一股清流,畢竟校長少領一半獎金的事小,但若校園內若真有教師違反教師法14-16條或18條的嚴重校園事件而無法舉報的情事,不僅可能引起「破窗效應」讓校園更加「紊亂」而惡聲遠播,甚而斲傷學生身心,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依循教育部的解釋函文,希望各校能回歸教師法正辦,若遇有關教師法14-16條及18條相關校園事件一定要成立特別組成教評會,增聘專家學者參加,組成校園事件會議,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深入調查,或許能針灸校園的膏肓之處,有助打通氣血,營造更加和諧的校園脈絡,也可以為有悔意的當事人提供相對較為有利的建議;切不可因循苟且,妄想藉由群眾暴力,蠻橫強詞奪理或逼人就範,否則若交由專審會審議時,當事人恐要徒呼負負,後悔
莫及!

教育部這次的嚴肅的函文盼望各級學校能遵照辦理,也賦予上級主管單位嚴加監督各校「考評」有無循規蹈矩的責任?期望各校校務能回歸正常的運作,若有教師違規事件,不再因少數身兼委員的教師的集體「刁難阻礙」而消極不處理,讓校園事件引發骨牌效應,演變成無法收拾,賠上整個校譽。